您当前所在位置:首页 > 新闻动态 > 法律法规 > 税务税务

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〔2015〕63号

更新时间:2015-06-16 11:07:36点击次数:3251次字号:T|T
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
财税〔2015〕6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经国务院批准,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:
一、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%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二、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,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、实行查账征收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。
三、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。
财政部    国家税务总局
2015年6月9日
新闻动态
审计一部:037963263856 审计二部:037963269097 评估一部:037963935533 评估二部:037963913326 基建一部:037963317804 基建二部:037963904610 基建三部:037963915760 监 管 部:037963269006 Email:lytcsws@163.com  lytccpa@163.com
地 址:洛阳市西工区八一南路5号中基大厦